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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范
编辑日期:2020/12/2  编辑:办公室  来源:繁昌博物馆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馆学术管理,完善学术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芜湖市繁昌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会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我馆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维权。

第三条 馆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馆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成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馆长兼任,副主任由副馆长兼任,秘书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兼任。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离开馆岗位一年以上者,经馆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1、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协助馆务会议审议。

2、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

3、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并协助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

4、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

5、促进本馆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6、组织多样性的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需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成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不遵守芜湖市繁昌区博物馆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成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修改本规范须由馆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馆学术委员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芜湖市繁昌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繁昌区博物馆

2020年12月1日

 

 

芜湖市繁昌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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