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文物征集工作是依据本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为满足陈列展览,推进学术研究,完善藏品体系而开展的工作。为正常开展文物征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开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真品率百分之百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文物征集工作。
第二章 征集小组
为便于文物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繁昌博物馆专设“繁昌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文物征集工作。分管业务的副馆长任组长,成员由馆内三到五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一岗双责,把控征集管理的入围单位选择、比选谈判、合同签署等环节。
第三章 征集范围
按照地域性、系统性、完整性、成套性的要求,以征集地方性历史文物为重点,围绕本馆性质、特点,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并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资料、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3、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5、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6、以上各类文物在征集时,须优先考虑其与本地文化的相关度。
以上范围文物征集原则要求单件文物征集限定于珍贵文物(标本);成组成套或自成系列的文物,珍贵文物(标本)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与文物研究需要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章 征集方法
结合课题研究、专题展览等开展专题征集。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包括:考古发掘、田野采集、民间社会调查征集、收购、接受捐赠和移交、交换、调拨等。
(一)考古发掘。依照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
(二)接受捐赠。 捐赠文物要坚持自愿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繁昌博物馆建设,对无偿捐献文物藏品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三)移交。指由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移交的文物,办理移交时文物须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四)依法交换。与国有博物馆之间在自愿互利原则下通过协商办法,以本馆藏品中的复品或与本馆性质不相符的文物,换取本馆所需要的藏品,互通有无,以余补缺,从而调剂藏品结构种类。交换文物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
(五)调拨。上级主管部门按本馆性质和需要有计划拨给的文物;或馆际之间对方援助本馆拨给所需藏品。
(六)借展。对博物馆展出需要的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标本,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所有权不变的借展方式,并支付一定的借展费。
(七)收购。指本馆以一定经济代价向私人或文物商店购买符合入藏标准的传世文物与标本。收购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合法和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标准确定价格,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文物收购申报单批准权限,根据文物收购的价格划为以下三类:
① 单件文物收购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繁昌区文物鉴定小组成员三人鉴定和估价,并报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评估,最后经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方许征集;
② 单件文物收购价在3000元(含)—10万元之间的,须经繁昌区文物鉴定小组成员三人鉴定和估价,并报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方许征集;
③ 单件文物收购价在3000元之内的,由文物保管部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后,由文物保管部自行确定收购,并办妥手续。
第五章 征集程序和规范
(一)登记造册。文物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按照相应的程序,由繁昌博物馆填写《繁昌博物馆文物征集登记表》。
(二)组织专家鉴定评估。
1、根据繁昌博物馆文物征集范围和陈列需要,由繁昌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组申请省文物鉴定站对拟征集文物进行筛选和鉴定评估;
2、对单位移交或个人捐赠的文物藏品,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由繁昌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符合繁昌博物馆收藏标准的,由繁昌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三)建立完善档案。
建立包括照片、征集时间、方式、文物出土地、鉴定意见等有关文物的详细档案。
(四)统一移交入库。
经鉴定后,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繁昌博物馆造册收藏或暂存。
(五)资金拨付
1、文物藏品征集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在文物保护项目结余资金或区财政资金中列支,所有文物藏品征集资金均由区财政依法按程序统一拨付。
2、单件征集藏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文物藏品征集领导组同意,并经领导组组长、副组长签字后报区财政部门拨付。
3、单件征集藏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经文物藏品征集领导组审核,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
4、文物藏品征集力求做到征集一批,鉴定评估一批,集中分级报审,以便资金统一拨付。
附 则
(一)资金来源
文物征集经费统一由区政府财政统筹拨付(资金使用细则由繁昌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领导组另行制定)。
(二)解释权
本办法由繁昌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领导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公布的《繁昌博物馆文物征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繁昌博物馆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