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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博物馆章程(草案)
编辑日期:2023/10/13  编辑:办公室  来源:繁昌博物馆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对象与工作人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二节    监事

  第三节    管理层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节    中国共产党繁昌区博物馆支部委员会

  第四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七章    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繁昌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繁昌区博物馆(英文名称为Fanchang Museum)。本馆法定地址为:芜湖市繁昌政务中心主楼东侧。

  第三条 繁昌区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46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进行文物征集、保管、保护和修复,传承民族历史与文化遗产;

  (二)研究各个历代文物文献,展开地域历史文化、革命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研究,致力于弘扬中华民族卓越的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组织常设及临时展览,策划社会教育活动,并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四)主持相关学术活动、讲座和培训,广泛宣传普及历史文化知识;

  (五)策划并出版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历史著作以及图录;

  (六)为公众提供讲解、语音导览、文化创意产品以及数字化信息资源等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

  (七)承担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博物馆其他业务。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本馆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

  第八条  社会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享有本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社会公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的相关规定,主动维护秩序;

  (二)珍惜本馆的服务资源、设施设备;

  (三)尊重知识产权,遵照本馆的规定、合法利用本馆的信息;

  (四)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本馆工作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履行工作职责,根据相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与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相匹配;

  (二)对本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

  (五)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决定,如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有权提出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持续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水平;

  (二)珍惜并维护本馆声誉,保护本馆利益,守纪守法,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岗位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繁昌区博物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对繁昌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来自本馆、社会人士等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和产生方式为:

博物馆代表4人:其中,馆支部书记、馆长为当然理事;博物馆现任中层以上干部1人,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本地区文化名人3人:由举办单位邀请。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和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馆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评估管理层的工作,参与对本馆的考核评价工作;

  (八)促进本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业务活动;

  (九)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定拥护党的领导,恪守宪法和法律;

  (二)怀揣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文博事业充满热爱;能够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以客观、独立的态度表达意见,并积极保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拥有一定的专业资历和良好的声望;

  (四)在繁昌区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居住地,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或失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表决权;

  (二)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三)按章程规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对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循本章程,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准时参与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做出决策;

  (四)深入了解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关注博物馆的改革与发展;

  (五)及时向本馆反馈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并争取社会资源以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六)按规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私自公开或泄露本馆涉密信息;

  (七)不可凭借理事身份谋取个人或他人不当利益;(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不因担任理事而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对于履行理事职责而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在任期届满前,理事有权提出辞职,辞职申请需书面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举办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即告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报举办单位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连续3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予本馆财产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理事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举办单位选聘。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本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由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采取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会议时间由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议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是:

  (一)制定议事日程;议事日程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出额外议题,额外议题需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当次会议议程;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全体理事发出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并附上相关材料;

  (三)召开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

  (四)进行表决,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记录会议过程并撰写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需获得在任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若因故有理事无法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表其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代表应按照原理事的意愿行事。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将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位理事拥有一票表决权。一般性决议事项需要获得参与表决的理事中半数以上的同意。对于牵涉章程修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内设机构设置以及审议管理层工作等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参与表决的所有理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做出决策前,应充分征求本馆党支部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意见。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单位章程的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从而使本馆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产生严重后果,投赞成票的理事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事务处理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应与会议表决一致。通过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有关事实及性质,并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放弃相关职权。若利害关系人提出理事回避申请,理事会应及时受理并作出答复。理事会发现理事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要求其回避表决。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参与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在记录中做出说明。理事会会议记录应被妥善保存作为重要档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理事的发言主要内容;

  (五)决策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根据会议需要,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在经理事长签署后即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发给管理层执行,除非存在特殊情况。若所议决事项在履行报批手续后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也应以文件形式发给管理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为履行日常事务性工作,理事会设有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承担理事会文件的起草、资料收集整理以及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组织安排理事会会议,撰写会议纪要,并及时分发给所有理事;

  (三)为理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服务;

  (四)负责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节 监  事

  第四十六条  本馆设监事1名,负责监督本馆的财务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理事会理事、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举办单位委派,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七条  监事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参照理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管理层

  第四十八条  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九条  馆长和副馆长由举办单位任命或选聘。

  第五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进展;

  (二)拟定和实施本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实施本馆日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

  (六)负责本馆信息公开事项;

  (七)确保文物安全,并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各项工作,管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依法、依规行使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聘任和解聘权利;

  (四)应急处置本馆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修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馆年度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四)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有关人员;

  (五)监督本章程、本馆规章制度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 中国共产党繁昌区博物馆支部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繁昌区博物馆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馆党支部”)在本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十五条  馆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馆党支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本馆党员领导人员应作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选举进入馆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五十六条  馆党支部认真执行党章和相关规定,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依照科学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履行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本馆公益目标。

  第五十七条  凡涉及本馆改革发展稳定和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馆党支部负责决策。

  第五十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  馆党支部对理事会和管理层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十条  馆党支部全面加强自身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积极适应体制改革、管理模式、治理结构的新变化,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十三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的公共信托职责,所有收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保藏和利用。

  第六十四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藏品账目及档案,对于属于文物的藏品,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立独立的文物档案,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的安全负有责任,法定代表人和藏品管理人员在离任前,必须妥善办理藏品的移交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时,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第六十七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进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时,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的利益。

  第六十八条 在本馆终止运营后,对藏品的处置将依照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犯、占有、挪用。

  第七十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十一条 本馆遵循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来自财政、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馆财务人员应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配置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本馆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馆资产的处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置所得收入应上缴给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五条 本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具体实施单位资产报告工作。

  第七十六条 在理事会换届或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七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

  (二)本馆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三)年度服务产出、社会反馈等统计数据;

  (四)开放时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情况;

  (五)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信息;

  (六)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

  第七十八条  建设反映公众需求的意见征集反馈机制,促使本馆进一步改善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第七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向本馆捐赠;海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相关法规,通过捐赠方式参与本馆的建设。

  第八十条  根据发展需求,本馆可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进行业务合作;注重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加强服务宣传,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八十一条  设立志愿者服务机构,向社会广泛征集志愿者,展开学雷锋志愿服务。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本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本单位建制: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

  (三)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四)原定职责消失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

  第八十三条  经批准撤销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本馆应进行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之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设立清算组织,执行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除清算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第八十四条  所有本馆藏品和文物在经批准撤销后,应由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清点封存,可以转交给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八十五条  清算工作完成后,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本馆法人资格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八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七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三)理事会认为存在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理事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九条 对于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的修改,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对于只涉及某项条款的修改,可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如果本章程的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对于牵涉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情况,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内容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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