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博物馆以自身现有的文物库房、设施设备条件以及一定的保管、鉴定、养护和修复技术,现面向公众,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保管各类文物艺术品。同时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文物鉴定、藏品养护、修复的咨询和帮助。
一、职责
1、繁昌博物馆面向公众提供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藏品保管部人员具体负责各类藏品的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二、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制度
1、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如为文物,必须为具备文物收藏资格的合法藏品。
2、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3、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如在繁昌博物馆展出时,应征得收藏者本人同意,并在展览中标明收藏者身份。
4、寄存、代保管的藏品,繁昌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鉴定、养护、修复服务,同时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5、收藏者和繁昌博物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繁昌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待鉴定完成并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6、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经入库,必须严格按照我馆《藏品保管制度》及相关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三、代保管藏品鉴定制度
1、我馆藏品保管部对代管藏品进行统计,如涉及文物类藏品,需上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请求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
2、上级部门批准后,由保管部对每件代管文物进行来源、材质、用途等相关内容的整理以备鉴定之用。
3、本馆设定时间,组织省级文物鉴定专家组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鉴定时,专人记录,对每件代管文物填写《文物鉴定表》、《入馆凭证》、《代管藏品编目卡》、《代管藏品总登记账》、《代管藏品分类账》、《代管藏品档案》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4、鉴定后的代管文物上报省、市文物局进行审批。
5、审批后的代管文物与本馆藏品享有同等保存条件。
四、代保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
1、代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历史时期至当代的各类文物艺术品。
2、提供代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均为我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3、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4、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