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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博物馆藏品征集流程
编辑日期:2023/9/26  编辑:办公室  来源:繁昌博物馆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一、本馆成立领导组和藏品鉴定委员会,领导组由馆长成员组成,对藏品征集工作进行指导。本馆及外聘专家组成的藏品鉴定委员会(或临时召集的专家组、省级以上文物鉴定机构,下文简称鉴定委员会),对所征集的藏品进行评估、鉴定。

  二、征集藏品的方式主要有收购、接受捐赠、交换与调拨、接受移交等,鼓励社会各界向我馆无偿捐赠。

  三、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确定,对接藏品征集信息,明确藏品来源合法性、藏品征集清单、捐赠者(出售者)意向。清点造册,统计文物基本资料。各文物征集小组、文物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繁昌区博物馆文物征集登记表》,注明文物的详细情况,并统一汇总成册。  

  四、藏品征集工作应有两名及以上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做好工作过程的记录,相关文档、文件应及时交总账或档案室存档。

  五、接受捐赠

  1.捐赠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一般为无偿捐赠。如捐赠藏品具有较高价值,可针对捐赠行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在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征集组应将拟捐赠物品名单信息提交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捐赠,报经藏品征集领导批准后实施。

  3.重大捐赠行为应签署捐赠协议,协议应对捐赠藏品信息、附属条件、权责等进行明确,协议须经馆长办公室会及院聘律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

  4.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由繁昌区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资料,由繁昌区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六、有偿收购

  1.必须坚持捐赠者自愿出售原则。

  2.藏品征集人员须对所收购藏品的价值和行情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着节约经费的原则与藏品持有者商谈,达成合理交易价格。

  3.藏品征集人员应将形成的拟征集文物信息表经鉴定委员会审议并给出意见后,报藏品征集领导组批准方可实施。如藏品价值有异,须以鉴定委员会意见为准。

  七、统一移交、入库。经鉴定后,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繁昌区博物馆造册收藏。

  八、交换、调拨、移交等形式的藏品征集工作,应根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

 


   繁昌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名单

   组  长:汪发志

   副组长:黄柏挺

   成  员:彭可市、崔炜、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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